人權政策

本公司人權政策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 RBA)行為準則,RBA行為準則符合《聯合國企業和人權指導原則》,其中的規條引申自不同的關鍵性國際人權標準,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和《世界人權宣言》。
本公司完成RBA驗證審計計劃(SVAP),稽核報告透過RBA Online平台透明地提供給客戶。
以下為 RBA CoC8.0 及 SA8000:2014 年版相關之規範說明:

  • 不雇用未滿 15 歲以下童工,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
  • 不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工;所有工作均應當出於自願。因聘僱或其他與聘用相關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召募的仲介人不得要求勞工繳付前述費用。
  • 不要求員工繳交政府頒發的身份證、護照等其他證件或要求員工繳納押金或其他同等形式作為雇用的條件。
  • 工作時間:工作時數不可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大限度。每週包含加班的總工作時數不可超過 60 小時,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每7天應至少應休息一天。加班基於自願原則,不強迫員工加班。
  • 工資與福利:給付的工資符合勞工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有關最低工資、超時加班和法定福利,且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加班工資高於常規時薪水平且倍率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 人道待遇:員工免受苛刻及不人道之待遇,包含任何形式的性騷擾、體罰、精神、身體壓逼或是口頭辱罵。
  • 反歧視: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或婚姻狀況等於雇用或實際工作中歧視員工。
  • 自由結社:尊重員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員工或他們的代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可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