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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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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零付費三年緩衝期 倒數計時中
● 防移工持假死亡證明詐領勞保給付 ● 勞工請10日內病假 勞動部:雇主不得不利對待
● 五年一次農林漁牧普查 6月底前進行
● 發票一年漏開三次 可處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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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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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零付費三年緩衝期 倒數計時中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共識,台灣方面日前宣示將推動「移工零付費」,所有費用由雇主承擔,三年緩衝期已進入倒數計時。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滕翔安首先指出,一旦零付費實施,對於家事移工雇主勢必造成強烈排擠效應。 由薪資、休假做比較,製造業適用最低工資,目前為2萬9,500元,適用《勞動基準法》,享有國定假日、加班費、一例一休;家事類基本月薪2萬元,不適用勞基法,就各面向而言,工廠的條件都「完勝」家庭類,假設未來移工又不用負擔任何費用,試問誰還願意進入家庭工作?海外招聘費用,依國籍及行業而有不同,以印尼為例,雇主至少要多負擔10萬元。 滕翔安表示,大型電子業、紡織業參與負責任商業聯盟(RBA)行之有年,早已由雇主負擔海外費用及國內服務費,但對於利潤本就不高的中小企業,或以內銷為主的產業,例如糕餅業,是否會因此墊高人力成本,進而引發通膨,政府決策時都必須謹慎思考。 移工權益固然要保障,但政府推動零付費的過程,必須考慮產業差異及企業承受能力,特別國內中小企業佔比高達98%以上,提供將近八成的就業機會,貿然實施卻缺乏配套,將迫使產業關廠、外移,最終仍由台灣社會承受苦果。移工來台可以賺到比母國高出三至五倍的薪資,付費並沒有不合理,收費問題應回歸市場機制。 滕翔安表示,業者雖然是被委託的一方,卻已從第一線實務工作看到新政策衍生的問題,政府應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對話,充分溝通,了解產業實際需求與困境,並妥善規劃完善配套,避免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引發關廠、外移等連鎖效應。移民署及勞動部也應提高查緝力道,若管理措施未能到位,恐將衍生更多亂象。
【2026/06/1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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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移工持假死亡證明詐領勞保給付
勞保局表示,外籍被保險人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時,若提出國外死亡證明等文件,均須依規定送交我國駐外館處從嚴驗證,確認文件真實性後才會核發給付;若經查獲偽造文件或不實申請情事,勞保局將依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防堵詐領案件,勞保局指出,目前已建置多項主動查核機制,包括親屬年齡差距異常、同一家屬或死者重複請領、短期間內接連申請父母死亡給付,以及同一地址集中申請等異常態樣,均會列為重點查核對象。此外,勞保局已與移工來源國駐台機構及我國駐外館處建立聯繫窗口,協助核實文件內容,並透過投保單位協助辦理申請程序,降低不法代辦業者介入風險。 針對越南死亡證明造假疑慮,勞保局表示,越南政府已建立數位化驗證系統,可透過掃描QR Code即時確認文件真偽與資料正確性,目前我國駐越南辦事處在辦理文件驗證時,也已運用該機制進行查核。 勞保局進一步指出,為避免不法代辦業者介入,自114年1月6日起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未在國內設有戶籍的被保險人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時,應由投保單位協助辦理。換言之,外籍移工原則上無法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須透過投保單位協助相關程序。 外界也關注,若申請案件涉及偽造文件,而案件是由雇主協助辦理,雇主是否須負擔法律責任?勞保局說明,應視投保單位是否知情而定。若投保單位明知申請資料不實,仍持續協助辦理,自應依法負責;但若並不知情,則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勞保局強調,未來將持續透過國外文件驗證、異常案件勾稽、跨機關合作及數位查核機制等措施,全面防堵偽造文件與不法詐領案件,確保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合法被保險人的權益。 【2026/06/1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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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10日內病假 勞動部:雇主不得不利對待 勞動部近日發函重申,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請病假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即使勞工請假超過10日,雇主進行考核時,也不得僅以病假天數作為考量依據。 勞動部115年6月11日發函,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若勞工認為因請病假而遭受不利對待,法律並進一步要求雇主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相關處分與勞工請病假行為無關,而非由勞工自行證明遭受歧視。 勞動部表示,參考修法說明及實務判決、裁決見解,不利處分的態樣相當廣泛,包括解僱、降職、降調、減薪,以及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的權益等情形。例如取消員工原有福利、剝奪排班選擇權、取消優惠機票等既有權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處分。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遭扣發獎金、降低年度考績、影響升遷資格、不給予選排班權利,或取消既有福利待遇等,均可能構成違法的不利處分;不過,是否成立不利處分,仍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2026/06/18 外勞通訊社 】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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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一次農林漁牧普查 6月底前進行 為瞭解農林漁牧業資源分配情形及實際生產狀況,行政院主計總處即日起至6月30日辦理「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籲請農友支持配合。 調查每五年進行一次,採「自主網路填報」與「派員實地訪查」二階段辦理,了解農業經營現況、農地資源以及農家勞動力等資訊,同時配合國內農業發展方向,納入智慧生產、省工農機等面向,預計訪查91萬戶農家。 【2026/06/1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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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一年漏開三次 可處停業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一年內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三次,除須補繳稅款及接受罰鍰處分外,還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業者切勿心存僥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若漏開發票,或在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即遭國稅局查獲,除須就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繳稅款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某商號分別於2025年2月24日、2025年10月29日及2026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雖然違規時間橫跨兩個年度,但三次查獲時間落在首次查獲後一年內,因此除補稅及罰鍰外,仍須接受停業處分。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在法定時限內,據實開立發票並交付消費者。
【2026/06/18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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