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境作業流程
法源依據
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故外籍移工於我國工作需經雇主申請,雇主可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對照其可申請之外籍勞工相關資格和條件辦理引進作業。
五級制行業所屬級別表
製造業3K5級表 | ||
3K | 共有35種特定製程,含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 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 | |
5級 | 比例 | 業別 |
A+級 | 35% | 專業印染整理業、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專業金屬鍛造業、專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等 |
A級 | 25% | 印染整理業(附有上下游產業)、紡織品製造業(限床單、床罩、毛巾、浴巾、被褥)、橡膠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鋼鐵、鋁材、銅材軋延擠型業及伸線業、屠宰業...等 |
B級 | 20% | 紡紗業、織布業、不織布業、紡織品製造業、皮革、毛皮整製業、木材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塑膠安全帽製造業、自行車零件製造業等 |
C級 | 15% | 肉品製造業、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等 |
D級 | 10% |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等 |
人數計算
製造業外籍勞工3K五級制
勞保人數(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x 工業局核配之比率或加上(增額進用級數)= 可聘用外國人之總人數。
國內一般承接
勞保人數(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x 30% = 可聘用外籍勞工之人數上限。
製造業國內再提高5%接續
A:勞保人數(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x (3K5比率+EXTRA比率+接續增額5%) – 有效名額數
B:勞保人數(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x (3K5比率+EXTRA比率) – 有效名額數
A-B=可辦理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之上限人數
增額進用外籍移工機制(Extra)

製造業外籍移工聘僱成本(113/1/1起適用)
項目 | 費用(人/月) | 費用說明 |
---|---|---|
薪資 | NT$ 27,470 | 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 |
就業 安定費 | NT$ 2,000 |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勞保費 | NT$ 2,115 | 依政府公告最低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604元/月 (自113年1月1日起) |
健保費 | NT$ 1,329 | 依政府公告最低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426元/月 (自113年1月1日起) |
合計 | NT$ 32,914 |
加班費 |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年度特休 |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膳宿費 | 雇主應提供膳宿,每月得向移工收取膳宿費,惟實際得收取金額各國規範不一,須按勞動契約/來華工資切結書內容為準 |
回程機票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
註:
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