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派遣之定義與其三角關係之界定:

何謂人力派遣

企業依營運上之人力需求委託派遣公司在約定期間內,派遣足以執行任務之員工,前往其指定之工作場所並依其指揮管理下,完成合約上所指定的工作任務。

派遣服務關係之界定

二、長宏公司與派遣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長宏與派遣人員是雇主與員工的關係。 長宏對於派遣人員具任用,解雇的權利。因此,在要派機構經理人約談後,與長宏確定任用;由長宏通知錄用,並告知其薪資。同樣地,派遣人員的調薪,請假,離職,解職也由長宏 與派遣人員確認。長宏 必須瞭解派遣人員的工作環境安全,解決派遣人員所提出要派機構相關議題,準時於每月 10日發薪。派遣人員需遵守要派機構的工作規則,其技能無法符合工作需求時,需向長宏提出。同時,派遣人員需注意工作安全,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準時交回工作時間表,有關薪資福利,請假等問題應直接向長宏反應;如果換了電話、住址、銀行帳號或更新其他個人基本資料,也必須通知長宏;派遣人員如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接受派遣工作,需按特定工作派遣協議書之約定提前告知並完成離職交接程序。長宏將依據與要派機構簽署派遣服務契約時之決定,於派遣人員工作將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提出調薪案,經要派機構主管協助評估後執行。

三、要派機構與長宏派遣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要派機構對派遣人員具有工作指揮權。 要派機構需明確地告知派遣人員其工作內容及工作要求的標準,督導每天的工作事項。如果派遣人員不符合其需求,應立即通知長宏說明其不適任的狀況或原因,再由長宏通知派遣人員其不適任。對於派遣人員所提有關薪資福利問題,請派遣人員向長宏詢問,對派遣人員工作期間的延長或停止,應按服務契約書之預告期間,提前通知長宏。派遣人員必須遵從要派機構所給予的工作督導及修正,配合要派機構所需要之工作量或工作內容的調整;對於其不能勝任的工作技能必須通知長宏。要派機構需注意長宏派遣人員之工作環境,符合勞動安全相關法令條件並善盡此一義務;要派機構如需改變原先派遣工作之內容或條件應事先聯絡長宏,不宜直接向派遣人員提出要求;要派機構應避免直接發放獎金、禮券或提供與內部員工一致之福利措施,而應透過長宏發給。此外,對於派遣人員之調薪或其他獎勵均應比照前述原則辦理以避免觸及 '' 共同僱用 '' 之問題。

四、要派機構與長宏的權利與義務:

長宏提供要派機構所需人員派遣的服務。 長宏需提供符合要派機構需求的人員,並在服務範圍內管理此派遣人員。要派機構必須提出明確的人員技能需求、服務期間、上下班時間和其他相關的人員需求條件,並以書面需求單,經權責單位或主管核定後傳真給長宏人才派遣專員,並且於每月一日在派遣人員工作時間表上簽名並確認工時紀錄的正確性,同時再回傳給長宏,以利派遣人員薪資作業與發放。長宏將提供派遣人員工作表現評估及客戶滿意度調查之作業服務系統,以確保派遣人員之工作績效和派遣服務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