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外籍移工辦件流程

外籍看護申請資格

申請人(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具備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配偶先生/妻子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一親等內之姻親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

資格一、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被看護者年齡照護需求
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符合以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等級(含重度)項目之一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平衡機能障礙先天代謝異常
智能障礙其他先天缺陷
植物人精神病
失智症染色體異常
自閉症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資格三、重新招募免評機制適用對象如下(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重招之案件)

第一類1. 被看護者80歲以上未滿85歲,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85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外籍看護申請應備文件檔案連結
被看護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申請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章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雇主及被看護者須符合規定親屬關係,且雇主身分證地址須與戶口名簿/謄本地址相同)
依實際申請條件不同檢附證明文件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含健康功能附表與巴氏量表)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類別
【限家庭看護】
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
外籍勞工累計工作期間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在1年內屆滿12年,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工作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規定資格及條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加附申請書。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申請書
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評點機制常見問題

外籍幫傭申請資格

申請人(雇主)為本國人士,家庭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累計點數滿16點者: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計算

雇主為外籍人士得以專案申請: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
新臺幣1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金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營業額新臺幣10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外籍幫傭申請應備文件

符合多胞胎及16點專案

申請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與列計申請幫傭點數之家庭成員戶口名簿影本
印章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專案

申請人(雇主)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
許可函影本
印章
申請人(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依實際申請條件不同檢附證明文件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來華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申請人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外籍看護/幫傭聘僱成本

項目費用(人/月)
費用說明
薪資NT$20,000
家事類移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調漲為NT$20,000,不同於勞基法基本工資,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 NT17,000)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NT$20,000。
就業
安定費
看護NT$2,000
幫傭 NT$5,000 (本國人雇主) / NT$10,000 (外國人雇主)
健保費NT$ 1,286
依政府公告最低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409元/月 (自112年1月1日起)
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費 NT$ 48「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上路,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為職災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每2、5、8、11月寄出帳單繳交至勞動部(3個月繳一次)
小計看護 NT$23,334
幫傭 NT$26,334- NT$31,334
膳宿費雇主須免費提供

加班費NT$667/日
(NT$20,000/30)
勞工工作7日應有一日視為例假日,請依實際月份例假日天數給付加班費
一般月份:4日/特殊月份:5日 
保險NT$1,000/年 (僅供參考,實際保費依各家保險公司 報價為準 ) 勞動契約規定,家庭類移工不強制加保勞工保險,惟雇主應自行為移工提供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保險(含意外險及壽險)
特休假NT$4,667/年
(NT$20,000/30*7日)

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滿一年後享有7天特休假,三年合約共計14天(若不休假,則應按日計算加班費用)
期滿離境機票依時價
三年期滿者,雇主須支付期滿回程機票
獎金
年節獎金
依外籍移工工作表現酌予發放

雇主、被看護者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就業安定費『免繳』

  • 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