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構看護申請資格應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申請單位應收容養護符合條件之身障患者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 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 設有符合醫療照護相關規定之醫療機構/院所 |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 |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申請機構看護之應備文件
| 申請單位
證照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應檢附證明書 | 求才證明書影本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
| 依申請單位不同
檢附證明文件 | 【養護機構】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護理之家】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
機構看護聘僱成本
| 項目 | 費用(人/月) | 費用說明 |
| 最低工資 | NT$28,590 | |
| 加班費 | NT$ 7,863 | 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為240小時 |
| 就業安定費 | NT$ 2,000 |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 勞保費
(含職災) | NT$ 2,301 | 依政府公告最低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658元/月 (自114年1月1日起) |
| 健保費 | NT$ 1,384 | 依政府公告最低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443元/月 (自114年1月1日起) |
| 合計 | NT$ 40,138 |
| 膳宿費 | 雇主應提供膳宿,每月得向移工收取膳宿費,惟實際得收取金額各國規範不一,須按勞動契約內容為準 |
| 回程機票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