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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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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度勞工尚未開放 慎防假招募資訊

    ●   產發署製造業移工要點 增列「分割」

    ●   製造業加薪增額 4千家通過核准

    ●   保障舊制勞工權益 雇主應按月提撥

    ●   毒駕重罰並吊銷駕照 立院三讀通過
 

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印度勞工尚未開放 慎防假招募資訊

近期網路上流傳多則宣稱印度政府提供印度籍人士來台工作機會的招募廣告與相關資訊,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發布聲明指出,相關內容並非事實。該中心強調,雖然台灣及印度已簽署勞務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但相關執行機制尚未正式建立,目前也尚未正式開始招募印度移工來台工作,呼籲民眾提高警覺,避免受騙。
 
這類不實招募廣告多在網路及社群平台上流傳,內容聲稱可協助印度籍人士立即赴台工作、保證取得工作許可,甚至辦理工作簽證等招募資訊。駐印度文化中心提醒,民眾如接獲此類訊息,應先行查證資訊的真實性,不應輕信相關說法。
 
駐印度文化中心特別提出四項提醒。首先,對任何與赴臺就業相關的招募廣告或工作機會,都應保持高度警覺。其次,應透過官方管道,審慎查證招募資訊的真實性。第三,切勿向未經查證的個人或機構支付任何費用,也不要任意提供護照、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個人資料,以免遭不法人士利用。
 
另外,有關赴台工作、工作許可及簽證申請等相關規定,應以中華民國(台灣)主管機關公布的最新資訊為準。印度民眾在尋求海外工作機會時,務必透過合法、透明且可查證的管道辦理相關程序,切勿聽信網路流言或仲介的不實宣傳。若發現疑似詐騙訊息,可向當地警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檢舉,共同防範跨境求職詐騙。

2026/07/29 外勞通訊社  .............................................TOP............................................
 

產發署製造業移工要點 增列「分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近期修正「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或分割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或分割計畫,以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產清冊。
 
相關人員說明,原先僅有規範「合併」,此次將「分割」也納入,使因組織重整而取得設備的企業也可依規定提出申請。此類案件在實務審理並不常見,每年約只有一、兩件。考量「分割」亦屬《企業併購法》中所規範的型態,加上勞動部後端已審認,因此產發署前端審查作業也納入相關文字,讓規範更為一致及明確,審查原則均與先前相同。
 
特定製程案件應備文件,包括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343表)、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343A表)、工廠證明文件、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以及公司簡介及其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如為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等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前述機器設備證明,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述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前款證明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或403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含設備全額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影本。
 
申請時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除應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外,並應提送切結書,承諾購置之機器設備金額提列於首次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或403表)之固定資產欄位,且於取得核定函達後3個月內,將前述申報書表送產發署備查。
 
至於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或「分割」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下列文件:1. 合併契約或分割計畫。2.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產清冊。

2026/07/29 外勞通訊社】 .............................................TOP.............................................


製造業加薪增額 4千家通過核准

勞動部說明,製造業移工加薪機制,企業若欲申請增額移工名額,須先替本國勞工加薪,雇主必須替事業單位內「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的全時工作本國勞工加薪,才符合申請增額移工資格。
 
截至6月底,已有3,915家製造業通過核准,加薪受惠本國勞工達8,090人,較4月底核准1,699家製造業,受惠本勞3,456人,申請案件呈現倍數成長,加薪受惠本勞人數也呈現2.5倍成長;勞動部指出,後續將定期查核企業加薪落實情形,保障本國勞工權益。
 
勞動部提醒,由於投保薪資等級異動須於申請次月才會生效,因此雇主最遲必須於招募許可函發文日期的再次月完成投保薪資調整並生效,才符合規定。勞動部舉例,若雇主於817日取得招募許可函,且發文日期為815日,則最晚須於9月底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調整,並於10月正式生效,勞動部將於12月查核薪資。
 
勞動部指出,若增額移工聘僱期滿3年後續聘,雇主仍須再次替最低薪的本國勞工加薪,但加薪對象不必為同一名員工。另有雇主關切,加薪本國勞工的成本若低於「Extra」附加移工機制,是否可取消Extra名額?勞動部表示,符合規定的製造業雇主,可透過製造業加薪機制取得移工名額,並以三方或雙方合意方式,接續聘僱現行聘僱中的Extra附加移工,也就是俗稱的「自轉自接」,作為替代方案。


2026/07/29 外勞通訊社】 .............................................TOP.............................................


保障舊制勞工權益 雇主應按月提撥


勞動局長指出,過去常出現事業單位依規定完成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卻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情形,除了拉低提撥比率外,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退休時,專戶餘額亦無法足額支付所需的退休金。當面臨龐大的退休金差額時,雇主往往會以經營不善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表示無力補足差額,甚或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情形,影響勞工退休權益。
 
另外,因應在台年限放寬,為保障資深移工權益,自今年41日起,在同一雇主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藍領移工,雇主及應設立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
 
勞動局提醒,按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勞工所需的退休準備金總額,若雇主發現專戶餘額不足以給付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應於隔年的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若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估算所需退休金總額,亦可多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網站( 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 )。
 
雇主申請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依規定應先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除申請書外,另應檢附文件包括新制勞工退休金繳費單據、勞工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職業災害保險費、舊制勞退準備金繳費單據或證明,併同勞資會議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勞動局呼籲雇主務必依規定完成補足差額,以免受罰。如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法令問題,可逕向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洽詢。


2026/07/29  外勞通訊社】 .............................................TOP.............................................


毒駕重罰並吊銷駕照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毒駕違規成本,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大幅提高毒駕處罰標準,其中機車毒駕最高罰鍰提高至12萬元,汽車毒駕提高至15萬元,再犯者每次依前次處罰金額再加罰9萬元,累計金額無上限。毒駕拒絕接受檢測者,首次即處27萬元罰鍰,再犯者每次依前次罰鍰再加罰18萬元,同樣無累計上限。
 
此外,慢車駕駛人酒駕、毒駕罰鍰,也由原本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提高為2,4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罰鍰則由4,800元提高至24,000元。同時條文首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責任,年滿18歲乘客若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後仍搭乘車輛,可處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不過,年滿70歲者、心智障礙者或汽車運輸業乘客不在此限。
 
在強化駕照管理方面,修法將現行毒駕吊扣駕照1年至2年,改為直接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若屬再犯,或因毒駕肇事致人傷亡而遭吊銷駕照者,將終身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此外,條文新增預防性吊銷制度,只要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即可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重新考領。內政部表示,未來受處分者若重新考照,須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重新考驗合格後一年內未再違法,才能重新取得駕駛執照。
 
此外,因毒駕、毒駕拒測遭吊銷駕駛執照或經預防性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吊銷期間再違規駕車上路,將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加罰額度由現行12,000元提高為36,000元;違規駕駛大型車行駛道路者,加罰額度由現行4萬元提高為8萬元,罰鍰累計無上限,並均沒入該汽機車;另因毒駕經吊銷駕駛執照者,於吊銷期間駕駛非屬本人之汽機車再違反毒駕規定,依所處罰鍰加罰2分之1。至於擴大沒入車輛方面,毒駕或毒駕拒測者,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輛所有人,該車輛一律沒入,徹底斷絕毒駕者再犯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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