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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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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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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17 因疫情製造業轉出名額屬不可歸責雇主事由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部6月11日函釋將原訂在109年3月27日至6月17日期間,其期限延長3個月,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在3月27日至9月17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109年6月11日公告函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增加「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109年9月17日,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 「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勞動部109年5月1日令釋自即日廢止。
【2020/06/11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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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工作小組會議6/30召開
因為疫情,第一季基本工資工作小組會議未召開,勞動部說明,已訂於6月30日將第一季與第二季會議合併舉辦。會議議程將報告目前國內情勢與經濟狀況,屆時也可能會敲定今年第三季基本工資審議會的日期。 另外最低工資法草案仍在行政院,雖已經政委審議完成,但尚未經行政院會通過
【2020/06/11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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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首季固定資產增購電子零組件最高 經濟部統計,今年第1季製造業國內固定資產增購達3,423億元,較前一季減少27.8%,年增6.4%,其中以電子零組件業2,255億元金額最高。經濟部表示,電子零組件業及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業均因部分廠商響應回臺投資,年增分別達到8.7%及23.7%,隨著臺商回臺投資計畫逐步落實,有助於延續製造業投資成長動能,惟因去年比較基數已高,加上肺炎疫情重創全球經濟,恐抑低企業投資意願,預期增幅將趨緩。 至於固定資產型態,第1季以機械及雜項設備增購占85.2%最多,年增8.7%;房屋及營建工程占13.9%,年減4.2%。 由行業別觀察,電子零組件業於今年第1季固定資產增購2,255億元,占製造業的65.9%,主因半導體業者加速布局先進製程,加上部分業者響應臺商回臺投資計畫,擴增國內產線。其次為化學材料業增購205億元,年增45.5%,主因部分石化廠推動高值化布局,新建廠房及增購機械設備。 其他行業別包括金屬製品業增購101億元,年減24.8%,主因部分業者因去年同期擴建新廠及增購設備,比較基數高;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業增購97億元,年增23.7%,主因部分廠商響應臺商回臺投資,擴增國內產能,其中以光學鏡頭及部分電子代工組裝廠投資增幅較為顯著。基本金屬業增購92億元,年增28.3%,主要為國內更新設備及增建廠房等因素。
【2020/06/11 外勞通訊社】.............................................〈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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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拒絕或妨礙勞檢 6/12起可按次處罰 《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總統6月10日公布,6月12日正式生效實施。其中事業單位拒絕或妨礙勞動檢查,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但法規修正後,自6月12日起,可「按次」連續處罰拒絕勞檢的事業單位;另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對外公開資訊將增加裁罰金額與處分期日。 事業單位時常發生拒絕勞檢之情事發生,勞工之職場安全無以保障,因此立委提出修法。勞動部職安署主秘林毓堂說明,去年有8家事業單位因拒絕勞檢被處罰,現在遇到事業單位拒檢時,原本僅能開罰一次,自6月12日起,依新法規將可按次處罰,另職安署已每年公布勞檢年報。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違反法令且被處以罰鍰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修法後,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除了現行規定,另外還要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地方縣市政府在6月12日後做出的裁罰都應公布裁罰金額、處分日期等資訊,勞動部也會調整平台系統,讓相關資訊露出。
【2020/06/11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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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前過戶 由買方繳地價稅 近期購置不動產者須留意,8月31日是全年度地價稅歸屬的分水嶺,如果土地過戶時間在8月31日前,會由新地主繳納地價稅;如果8月31日之後才過戶,將改由原地主繳納全年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在買賣土地之後,往往會搞不清楚當年是買方或賣方該繳地價稅,實際上不論是透過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都是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要由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官員表示,只要是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譬如說買賣於近期談妥、確實過戶後,新地主縱使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仍必須繳納全年度地價稅,就算登記日期在8月31日當天才完成,納稅義務人仍是新地主,也就是買方;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便是9月1日就完成登記,仍要由原地主(即賣方)來繳納全年地價稅。
【2020/06/12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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