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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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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各國疫情現況


 

 

2020/12/07 長宏人力】 .............................................TOP.............................................
 



將修正雇聘辦法第19 預告期將縮短


針對移工從集中檢疫14天出來後,雇主委由醫管公司安排健康檢查時,讓移工居住品質不佳,勞動部常次林三貴表示,針對全台21家醫管公司,今天會發文要求改善居住環境,另將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將增列但書,明列不給予限期改善直接開罰的情況,預告期法定60天將會再縮短。
 
林三貴說明,移工來台生活管理法定的責任還是雇主要負責。目前已準備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將增列但書,明列特殊情況將直接開罰,不給予限期改善,原來法定預告期是60天,外界認為緩不濟急,討論後將會縮短預告期,7天或14天還不一定。
 
另外針對移工第15天到第21天自主健康管理的地點,勞動部規劃必須通報,不過後續細節須與指揮中心討論,才會公布實施細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若有不合格事項,將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依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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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事後補休 勞動部:最遲不可超過7日人

針對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動部發函指出,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馬上補假休息,經勞資協商最晚不可超過7日。勞工局109105日發函詢問勞動部,有關勞基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休息日、特別休假,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休繼續工作,雖具有特殊性,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勞雇雙方也可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不過各該補假最遲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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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長在台工作年限已7千餘件

根據統計,截至1130日止,目前移工在台聘僱年限已屆滿申請延長有共7,314件,其中產業移工(製造、營造與漁船等)12年到期延長有4,545件;社福移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機構看護工)申請延長有2,769件,其中家庭看護工14年屆滿申請延長2,607件。
 
勞動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勞動部已三次發文指出,在109317110317日期間,家庭看護工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將屆滿14年,產業等其他工作類別將屆滿12年的移工,且剩餘時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或6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需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勞動部視疫情狀況滾動檢討,前二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為3個月,第三次則是延長至6個月,因此依109916日函文,自109917日至1103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6個月聘僱許可;另上次已申請延長者,若快屆滿者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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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未做健檢者 聘可生效次日安排

勞動部表示,有關累計工作期間已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勞動部核發延長聘僱許可之移工,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勞動部說明,移工如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雇主或業者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違反者依就服法第57條第5款、第67條第1項及第72條第4款規定辦理。
 
勞動部指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第67條第 1項及第72條第4款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違反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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