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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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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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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疫情現況

【2021/06/15 長宏人力】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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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辦處暫停開放 護照僅可簡訊預約
配合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實施至6月28日,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公告,於該日之前將停止所有認證及移民服務。護照在2021年8月1日以前到期者,可透過Whatsapp以簡訊預約護照服務,帳號:0905231225。緊急狀況的認證服務,Whatsapp簡訊預約帳號:0983238893。 印辦處提醒,護照申請目前僅接受2021年8月1日前到期者申請換發,且不受理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預約,申請人須以簡訊提供護照及居留證,承辦人員將提供可選擇的服務時間。此外,簡訊預約時間僅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開放,其他時間不受理。
【2021/06/15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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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在台年限屆滿可延長1年 勞動部110年6月15日發文,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10年6月30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屆滿之產業或社福移工,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至遲不得逾111年6月30日,以郵戳日為準),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至於先前已申請延長者,若快屆滿者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原雇主未依勞動部先前4次發函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勞動部指出,原雇主得自110年6月15日之翌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在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卻未依先前函文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雇主要讓移工合法工作就須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這次在函文中比照上次給予補救措施,雇主須在110年7月15日前提出申請,將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另外,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為移工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但補行申請日期不得逾111年6月30日(以郵戳日為準)。 勞動部強調,雇主已申請延長聘僱許可,即不得以同一名額引進或國內承接新移工。另雇主未申請者,應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移工出國,且於該移工出國或符合本辦法第20條但書各款規定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若已引進或聘僱新移工者,於申請延長工作年限措施時,即不予許可,並將移請當地主管機關查處。申請聘可相關作業,產業類洽(02)2380-1846黃先生,社福類洽(02)2380-1786吳小姐。
【2021/06/15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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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遭強制停業勞動部:例假等工資需照付 近期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不過,雇主仍須給付在停業期間勞工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勞工請特休假、產假等天數的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停業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黃維琛以6月為例,包含週休二日及端午節等共有9天假期,因此事業單位若6月一個月都停業,雇主仍應給付勞工9天薪資。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宜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2021/06/15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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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報告 月底前備妥 營所稅申報期只剩半個月,知名會計師事務所15日提醒,跨國經營的台商集團,還須於6月30日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的申報。 財政部訂的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共包括集團主檔報告、移轉訂價報告、國別報告,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三層文據申報門檻各有不同,國內最多廠商會遇到的,應是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的義務。 會計師表示,我國企業全年收入淨額合計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且與境外關係企業有資金往來者,就很有可能落入規定範圍,必須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要求,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該關係企業資訊,以及雙方交易資訊。不只是營所稅申報時的揭露義務,會計師指出,2020年的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已經展延至今年6月30日,這也代表符合上述標準的台商企業,必須在6月30日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待國稅局後續查核。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後,雖無主動申報義務,但仍應於所得稅核課期間,亦即五至七年的期間內,妥善各年度的保存移轉訂價報告。 大型台商跨國集團,台灣母公司,可能會有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申報義務,須在會計年度終了一年內送交,以2020年為例,6月30日前完成營所稅申報後,12月31日前,應再將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國稅局。
【2021/06/16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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