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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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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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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疫情現況

【2021/09/13 長宏人力】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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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有正當理由 勞動部:雇主不可強制夜間工作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保護條款違憲、失效;勞動部發函說明同條第3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雇主如違法將有刑責。 司法院8月20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勞動部110年9月13日發函說明,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公布後,勞基法第4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日前邀集學者專家討論勞動基準法第49條其餘規定後,認為同條第3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至於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黃維琛指出,討論後認為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保護之必要,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之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憲法第156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黃維琛提醒,雇主如有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條第5項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勞基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會按次處罰。
【2021/09/13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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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穩僱用2.0計畫 3千餘家企業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說明,由於疫情致就業市場有所萎縮,目前是求職比求才數多,為鼓勵雇主多多釋出職缺,勞動部在110年7月12日公告修正「安穩僱用2.0計畫」,9月30日申請截止。 陳世昌表示,截至9月10日為止,已媒合3,318家求才事業單位錄用7,255位求職勞工,雇主只要透過公立就服機構推介,聘僱失業勞工做全時工作,滿2個月可獲僱用獎助1萬5,000元,滿4個月再給1萬5,000元,合計最高可領3萬元;勞工就業滿2個月則可獲1萬元、滿4個月再獲1萬元,合計最高可領2萬;雇主若僱用部分工時的勞工,則減半發給。 勞動部指出,雇主只要在110年9月30日前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勞工,並持續僱用滿30日以上,即可獎助僱用,但不包括僱用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以及該單位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雇主參加本計畫及領取僱用獎助期間,不得有與所僱勞工發生減班休息,大量解僱勞工。參加本計畫雇主給予全時工作勞工每月薪資應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2萬4,000元),而部分工時之勞工每月薪資不得低於1萬2,800元,且應依法為受僱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雇主得申領獎助人數,以其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總人數的30%為限,不足1人以1人計,最多不超過100人;勞工投保人數為10人以下的雇主,最多得獎助3人。
【2021/09/13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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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宿舍租金享優稅 兩要件 近年科學園區廠商為員工租用宿舍的情況愈來愈普遍,財政部賦稅署近期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企業為員工承租宿舍,若符合兩項要件,在計算營業稅時,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兩項要件包括,第一,未限制一定層級以上員工才能住;第二是為集中管理目的而提供。 一般營業稅的算法是以銷項稅額減掉進項稅額,不過並非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作為減項。營業稅法中就有明確規定,營業人買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在判斷能否准扣銷項稅額時,是否專供業務所用、是否酬勞特定員工等,都是重要的判斷基準。 賦稅署官員說明,財政部曾在1986年發布解釋令,當時企業向外承租宿舍,多數是專為企業董總提供,因此當年的解釋令認為,公司承租宿舍的租金,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因此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如今時空背景不同,現今許多科學園區廠商都會承租宿舍,多數都是基於業務考量,方便調職到外縣市的員工住宿,或集中管理外籍移工,財政部也認為,承租宿舍給員工住宿,可有助企業形象並提高營運效率等,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 財政部檢討後,也認為承租宿舍租金應准予扣抵,不過必須符合兩要件,第一是未限制一定層級員工才能使用,例如若僅限總經理以上才能入住,就不符規定;第二則是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公司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
【2021/09/13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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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投損 眉角多 投資一定有風險,國稅局表示,當法人股東面臨損失時,稅務認列須注意損失是否實現、損失情境及發生日期等重點,在正確年度核實認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官員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若要申報投資損失,首先要注意的重點,在於只有針對已實現的損失,才能列報;換句話說,如果只是帳面上呈現虧損,在這筆虧損實現之前,股東都還不能列報。 由於投資損失必須以實現為前提,官員表示,因此能夠合理列報投資損失的情境,可能會包括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遭到合併,甚至是破產或清算等,各項情境須提供的證明文件、損失認列時間點皆不同。 分別來看各項損失發生時間點,官員表示,以減資為例,譬如上市櫃公司等,部分事業減資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因此股東損失認列年度,要以主管機關核准後的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 至於其他一般企業,若不必經主管機關核准,官員表示,此類減資以股東會決議減資的基準日,作為股東認列虧損的日期即可。官員表示,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在於受投資的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須辦理減資,此時就不是看股東會日期,而是要以法院裁定的重整計畫,當中所訂定的減資基準日為準。其餘情況中,官員表示,若是被投資事業遭合併,投資損失須認列在合併基準日。 最後,如果被投資事業倒閉,可能會有二種情形,官員表示,若是事業宣告破產,損失日是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如果是結束營業,依法進行清算,股東認列損失的時間點,是以清算人依法完成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的日期為準。不論哪種發生虧損情形,國稅局審查重點,還是在股東的出資額變化,如果股東的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自然也就不能認列損失。
【2021/09/14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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