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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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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疫情現況
● 專案引進移工第二階段申請說明
● 勞工施打COVID-19疫苗第三劑雇主應給假可不給薪
● 企業採取居家辦公 不得片面降低工資
● 未實現匯兌損益 申報有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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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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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疫情現況

【2022/02/08 長宏人力】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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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引進移工第二階段申請說明
一、自111年2月15日起,已持有簽證及持重入境許可之印尼、泰國、菲律賓及越南等國籍之家庭類及產業類(事業類及機構看護工)移工,應於入境前完整接種疫苗滿14天,並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https://fwas.wda.gov.tw/) 登錄,且上傳疫苗接種證明文件。 二、移工入境需於同一住宿地點辦理14天檢疫及7天自主健康管理,且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購買確診醫療保險,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採居家檢疫之雇主自行訂房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且須事前向防疫旅館所在之地方政府報備,並於登錄申請時上傳勞動部核發之備查函。 三、另採居家檢疫之雇主應於移工完成14天檢疫前,安排檢驗機構至移工所在之防疫旅館進行PCR檢測,並於移工入境前上傳檢驗機構契約證明文件。但經地方政府已建立轄內防疫旅館與PCR檢驗機構合作機制,並派員採檢PCR者,免附。 四、防疫旅館登錄說明: (一)適用對象:家庭類及產業類(事業類及機構看護工)雇主於移工入境前,可自行訂房,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雇主須事前向防疫旅館所在之地方政府報備,移工完成14天檢疫後,將於同一防疫旅館銜接7天自主健康管理。 (二)登錄方式:前日中午12時至當日中午11時59分,開放登錄3日(含當日)後30日之移工入境申請,即 D 日可申請D+3~D+30日入境。【例:2/12中午12時前可登錄之入境日期為2/15~3/13; 2/12中午12時後,可登錄之入境日期為2/16~3/14】。 (三)檢附文件:家庭類及產業類雇主於登錄入境移工資料時,應上傳下列文件,如未上傳該資料者,將無法入境,1.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2.勞動部核發之備查函、3.雇主於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給付工資切結書、4.移工入境前,應上傳「確診醫療保險證明文件」及「檢驗機構至防疫旅館進行PCR檢測之契約證明文件(需載有雇主名稱、契約期間及檢驗機構用印)」。 (四)補助費用:事業類:移工入住防疫旅館費用由雇主全額支應;家庭類及機構看護工:本部補助雇主檢疫費用50%,但每位移工每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250元。 五、如有任何疑義,可洽移工機場服務站(03)398-9002。
【2022/02/0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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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施打COVID-19疫苗第三劑雇主應給假可不給薪 現階段鼓勵施打COVID-19疫苗第三劑,勞動部重申,凡是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或是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不限劑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近期接獲許多民眾及事業單位詢問勞工接種第3劑COVID-19疫苗,是否可請疫苗接種假?他指出,勞工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另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黃維琛表示,疫苗接種假用意在提供勞工接種COVID-19疫苗時多一種請假選項,勞工亦可視自身需求,選擇請其他如病假、特別休假之假別,相關薪資給付則依各該假別之規定辦理。 黃維琛提醒,雇主如因勞工請疫苗接種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處罰;如強制勞工只能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該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各該規定之違反,可分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022/02/0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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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採取居家辦公 不得片面降低工資 受到國內COVID-19疫情影響,近期不少事業單位開始實施居家辦公等分流措施,降低員工染疫風險,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仍應核實記載在家辦公勞工出勤紀錄,且不得單方片面調降薪資。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居家辦公勞工雖未直接到公司工作,在家工作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置備出勤紀錄義務,記錄勞工工作時間。如果勞工有延長工作時間事實,老闆也要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可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工具。如日後有疑義,應隨時與勞工確認實際工作情形,避免爭議發生。 陳信瑜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期間也應該維持原來的薪資水準,不得片面調降勞工薪資,否則將涉及違反未全額給付工資的規定。如雙方發生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雇主及勞工可至勞動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https://ap.bola.taipei/LZ.aspx) ,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
【2022/02/0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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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匯兌損益 申報有眉角 去年新台幣強勢,難免對外銷廠商帶來損失,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年底調整外幣資產損益後,於稅務上須留意,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得列入當年度損益,應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自行調減。 官員表示,近幾年台商回流投資台灣,不只帶動國內整體經濟發展,更讓企業進出口貿易金額也不斷創高,然而對以國際貿易為導向的企業而言,新台幣匯率的波動,卻成為影響年度獲利好壞的因素之一。 舉例來說,官員表示,有間外銷企業於去年1月4日出口商品交易金額為100萬美元,當日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為28元整,因此列有新台幣2,800萬元銷貨收入;但若是這筆貨款於去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美元匯率27.5元計算,財務帳上將出現新台幣50萬元的兌換損失(100萬×0.5元匯率價差)。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在財、稅的處理上會有差異,在財務會計上,營利事業帳上的外幣資產或負債,應按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 然而在稅務申報上,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有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官員表示,即便在財務上應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認列損失,但是因為這筆損失尚未實現,因此稅務申報不得列為損失;相對來說,未實現的匯兌盈益,也可以不用於稅務上列為收入。
【2022/02/08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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