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明年上路 9大突破護勞權
勞動事件法明年就要上路,這個被喻為「勞動司法人權最大指標性突破」,到底對勞工有何好處?勞工們不可不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如果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除非是案情繁雜或審理上有必要者,否則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並於六個月內審結,讓雙方當事人可以較為快速地解決爭訟。調解程序重要性在於,負責此案的法官可預先曉諭結果(即透露判決結果),使得勞資雙方較易在調解階段提接受和解方案。
以往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亦即勞工要配合公司所在地法院,未來可以提供勞務地為訴訟法院;即使雇主告勞工,勞工也可選擇勞務提供地訴訟。
依照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舉凡工資名冊、出勤紀錄等,若法官認為必要,可要求雇主提供。有關雇主與勞工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鑑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更重要的是,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如果勞資雙方是對於「工資」的認定產生爭執,且雇主無法舉出證明來主張該給付為恩惠性給予,就可推定為工資。至於加班工時認定爭議,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方工時以出勤紀錄記載時間推定,若雇主無法舉出其他反證,一律以出勤紀錄為準。
新聞來源 :2019/11/04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