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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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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各國疫情現況
 



 

2022/06/12 長宏人力】 .............................................TOP.............................................
 


入境居檢天數縮短為3 + 4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111 6 15 日零時起(航班
表定抵臺時間)入境居家檢疫天數放寬為3+4 天,後面4 天自主防疫期
間不得外出工作,且雇主仍需要給付薪資。
 
二、提醒業者及雇主,移工入境仍需依現行措施進行PCR 檢測(採深喉
唾液) 詳細資訊可參考疾病管制署6/11 新聞稿:
http://at.cdc.tw/t9QJK8

 
三、請雇主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
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善盡雇主管理責任,落實移工
防疫措施。
 
四、雇主如有引進移工相關疑義,請電洽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
服務站(電話:03-398-9002)
 


2022/06/13 外勞通訊社】 .............................................TOP.............................................
 


雇主招募5種情形公立就服機構不核發求才證明

 為從源頭管理,預防人頭雇主、非法媒介等情形發生,勞動部重新核釋公立就服機構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情形,除原定4種情形外,新增「雇主經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證未有營運事實」,應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
 
勞動部11161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與第四十二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在國內辦理招募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
 
勞動部說明,雇主有5種情形,公立就服機構將不予核發求才證明,分別是:
 
一、雇主舉辦甄選測驗,未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標準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而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進行甄選測驗。
 
二、雇主舉辦甄選測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求才廣告時,其專長或資格內容未載明甄試測驗之項目。
 
三、雇主辦理國內招募之應徵或實測地點,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外國人預定工作所在地舉行,或應徵、實測地點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無法直接到達,而雇主未負責安排交通工具,並自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來回接送求職者前往應徵或實測。
 
四、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重大工程工作,於辦理求才登記時,未提供經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之求才需求工種及人數證明文件。
 
五、雇主經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證未有營運事實。


2022/06/10 外勞通訊社】.............................................TOP.............................................


 採檢、快篩等待評估 可請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 追溯至4/8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 黃維琛說明,本土疫情持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確保醫療量能,於1114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並陸續修訂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可研判為確定病例。
 
黃維琛指出,勞工為確認是否感染COVID-19,如經快篩陽性,需透過遠距視訊診療或現場請醫師評估,另符合PCR採檢條件者,亦可進行PCR採檢。實務上,勞工身體不適就醫時,如經醫師評估懷疑為COVID-19症狀,亦有直接安排PCR採檢的情況。在等待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及PCR檢測結果的期間,勞工因此無法出勤,必須請假。 
 
黃維琛表示,有鑒於勞工在診斷確診後之隔離治療期間請普通傷病假,現行已放寬解釋其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考量防疫措施,為一致性之處理,因此發布解釋令,凡是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現場經醫師評估確認陽性結果之期間、快篩陽性且符合PCR採檢條件進行檢測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以及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該等期間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黃維琛提醒,勞工請假時,可視個案情形,以寫有勞工姓名、檢測日期之陽性檢測卡匣/檢測片,以及可資證明前往現場或遠距診療之紀錄,或健保快易通APP、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證明。也提醒雇主,由於今日(111610)發布之解釋令,係自11148日生效,該日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放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2022/06/10 外勞通訊社】 .............................................TOP.............................................

勞動部建議雇主錄取通知載明薪資 提升招募效能

  為提升雇主招募效能,勞動部日前修訂「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提醒雇主敘薪要明確,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建議載明錄取薪資數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表示,《就業服務法》已規定,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薪資必須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為讓薪資未達4萬元的徵才能更明確,以利求職者應徵,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有「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根據該指導原則,所稱經常性薪資,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雇主薪資區間以不超過新台幣5千元。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載明薪資數額。
 

2022/06/10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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