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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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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國疫情現況

    ●   入國引進許可函7/1後屆滿 不再自動延長

    ●   7月起 開放機構照護工作者接種第四劑

    ●   雇主指派許可外工作 最高罰鍰15萬元

    ●   7月中旬起 食藥署啟動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稽查
 

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各國疫情現況


 

 

2022/06/29 長宏人力】 .............................................TOP.............................................
 


入國引進許可函7/1後屆滿 不再自動延長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0條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由於疫情影響,為簡政便民,勞動部數次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屆滿實施自動延長措施。
 
最近一次實施自動延長是針對雇主所持具移工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只要是於11141日至111630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效期申請,當時受惠雇主約近8萬名。
 
勞動部111628日發函指出,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7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勞動部說明,因應疫情發展,若109317日之後所核發許可函,於11171日後效期屆滿,且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仍得依雇聘法第30條規定,於許可引進效期屆滿之日(包含許可函經延長之屆滿日)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勞動部提醒,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 3個月內引進。如有疑義可電洽勞動部0800-000-978專線。


2022/06/29 外勞通訊社】 .............................................TOP.............................................
 


7月起 開放機構照護工作者接種第四劑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71日起,將提供包含機構與社福照護系統、居家檢疫等相關工作人員接種第二次追加劑。此外,除例外狀況,下半年仍維持現行戴口罩措施。
 
指揮中心表示,622日至628日境外移入新增病例502例,較前一週上升28%,國內也持續檢出感染BA.4BA.5等變異株的境外移入病例,加上逐步放寬入境檢疫措施,為提升相關工作人員免疫保護力,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會議決議,71日起,提供機場港埠、居家檢疫、航空機組員及機構與社福照護系統相關工作人員,可評估自身染疫風險與意願後,於第一次追加劑間隔滿5個月以上者,可接種第二次追加劑。
 
至於口罩措施7月仍繼續維持現行作法,除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工作等例外狀況得免戴口罩外,其餘外出時仍應全程配戴口罩。
 

2022/06/29 外勞通訊社】 ............................................TOP.............................................


雇主指派許可外工作 最高罰鍰15萬元

勞動局表示,依規定雇主原則上只能使移工在勞動部所核定的工作地點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而移工也不可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如雇主違反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最高15萬元罰鍰,且應限期改善;如屬移工本身行為,將遭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出國。

勞動局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依規定只能從事看護病患以及相關的生活照料工作,例如替被看護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行為,雇主不得任意指派移工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的工作。
 
至於移工因想賺外快,利用下班時間自行打工或是在網路上行銷販售物品,勞動局強調,若移工自行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將違反就服法第73條第1款「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或同條第2款「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勞動部將廢止該名移工的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
 
勞動局長陳信瑜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移工,勿使其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無論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已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
 
陳信瑜指出,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雖非雇主指派,但在雇主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亦視同雇主指派行為,仍屬違反規定,將依第68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提醒雇主務必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2022/06/29 外勞通訊社】 .............................................TOP.............................................


7月中旬起 食藥署啟動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稽查

食品添加物的種類及功能非常多元,在食品的製造、加工及調理過程中也經常使用,為強化食品添加物之源頭管理,食品藥物管理署7月中旬將啟動「111年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稽查專案」,以降低可能之食品危害,確保國民飲食安全。
 
食藥署簡任技正陳美娟表示,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稽查是每年例行專案檢查,去年檢查38家,只有2家因食品添加劑未標示清楚受罰,今年預計稽查40家,若是連續2年都未稽查者,將會優先列為稽查對象,今年稽查時間將於715日啟動,實施至1031日止。
 
食藥署指出,本次稽查重點為原料來源及使用之合法性,另加強查核產品標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追溯追蹤、強制檢驗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等項目之落實情形,並於源頭抽驗食品添加物,檢驗是否含非法添加之化學物質。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倘查獲業者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如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若食品業者登錄不實、食品追溯追蹤建立或申報資料不實,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單方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涉違反食安法第21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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