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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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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雇主獨資轉合夥須辦接續聘僱
● 80歲免巴氏量表聘外看 擬7月底上路
● 印度移工何時引進 洪申翰:須與印度溝通 ● 攬才專法排審 立委籲放寬頂大標準
● 3K5級沿用十餘年 立委指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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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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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雇主獨資轉合夥須辦接續聘僱 勞動部勞發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表示,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或由獨資轉合資事業,為不同的權利主體,原來的雇主喪失聘僱資格,需要辦理轉出、接續聘僱,也涉及到名額採計、就安費寄發等變動,但有部分業者以為只需資料變更或不須經任何程序就能繼續聘用原雇主所聘移工,可能衍生非法聘僱問題。 陳昌邦說明,如果獨資商號製造業雇主有變更負責人或組織型態變更為「合夥事業」,得依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直接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所聘的移工,必須於變更日起60日內提出,且必須在變更前6個月聘僱原雇主的本國勞工,並辦理通報,不用經求才、取得名額,相對簡便,但僅能聘僱至剩餘聘期。新雇主若有其他考量,也可以依照轉換準則第2到13條的規定向公立就服機構申請登記辦理接續聘僱,或是依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第5或第6款辦理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不過勞動部函文也特別說明,依工廠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所以如果獨資商號製造業雇主的工廠為特登工廠,變更負責人或變更為合夥事業,新雇主是無法依轉換準則申請接續聘僱的。函文也指獨資商號之營造業雇主如果有變更負責人或轉為合夥事業,也應於商業登記變更起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 而其他業別之獨資商號雇主或自然人雇主,如所屬養護機構、屠宰場、農、林、牧場域、養殖場、旅館或民宿等,有變更負責人、所有人,或組織型態變更為合夥事業等情況,原獨資商號雇主或自然人雇主已無聘僱外國人資格,依法不得繼續聘僱外國人,變更後新雇主如果要繼續聘僱原雇主所聘僱的移工,也要依照轉換準則相關規定申請接續聘僱。 陳昌邦也補充,若雇主之組織型態為「合夥事業」,其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歸合夥人等自然人全體,因此若只是變更負責人、成員變更等情況,只需要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至於其他類似變動情況,如公司併購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權利義務,因此只要辦理資料變更;工程換人做,也可由承接的新雇主依第17條第1項第4款,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2025/06/1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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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免巴氏量表聘外看 擬7月底上路
針對就服法第46條修法,80歲以上免巴氏量表聘僱移工推動進度,洪申翰指出,陸續已經聽到有外籍看護工「棄重擇輕」的狀況,對重症家庭有一些影響,目前正跨部會擬定配套,希望7月底可以上路。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8日邀勞動部專案報告「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落實照顧不離職政策規劃」,洪申翰在會前接受媒體聯訪時做以上表示。 【2025/06/1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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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移工何時引進 洪申翰:須與印度溝通 台灣計畫引進印度移工,113年2月台灣與印度正式簽訂MOU,11月舉行首次的雙邊工作層級會議研商引進事宜,但迄今遲未召開第二次工作會議;對此,勞動部長洪申翰18日表示,與印度方仍有會議以外的溝通籌備,確切引進時間點還需跟印度討論。 此外,洪申翰說,跨國勞動力政策正進行檢討,勞動部將秉持三原則,包括希望促成本國勞工加薪、改善勞動條件;有助企業留才、穩定人事,有更多勞動力運用;強化政府在移工聘雇過程的角色跟功能,保護移工權益。 他強調,勞動部是整體通盤僅檢討跨國勞動力政策,不是只針對服務業、旅宿業,目前正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討論確認相關規畫方案,待討論到一個階段,就會盡快對社會大眾說明。 【2025/06/18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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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才專法排審 立委籲放寬頂大標準 為強化對外籍專業人才吸引力,此次國發會所提修法草案中,由現行全球前500名大學畢業生來臺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放寬至前1千名,並開放前200名大學畢業生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此外,在我國畢業僑外生於尋職期間從事工作得免申請許可,以提升企業聘僱意願及來臺誘因。 其他修正重點,還有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放寬符合一定條件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規定、副學士以上學位畢業僑外生折抵申請永居的居留期間,以及提升退休、長期照護和身心障礙等社會保障。 立委提案建議修正第4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範疇,刪除條文中具體列舉之專業領域,改以「我國所需領域之特殊專長」作為認定標準。第6條則建議除排名千大大學外,增列「未參與全球排名、但具特殊專業優勢之學院」,提升攬才政策彈性與多元性。 立委提案版本則是建議將租稅優惠納入,第22條中將原本年薪300萬元起五年內享有超過部分減半課稅的優惠,調降門檻至200萬元,以吸引更多中高階技術人才來臺。 有立委指出,有些國外院校在某些科系較為專精,但學校卻沒有在世界排名當中。國發會主委劉鏡清說明,教育部主要參考Quacquarelli Symonds(QS)、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以及ARWU等三個機構指標,較有一致標準,但學院的部分缺乏相關資料,若是開放,恐造成實務審查困難,但會跟教育部再來研議,看能否有更細緻的方式處理。至於擴大租稅優惠,他則尊重委員提案,並強調外國人入國後才會繳稅,考量租稅衡平及可行性,將會同財政部研議是否有更具競爭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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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5級沿用十餘年 立委指脫節 立委強調,外籍專技人才固然需要重視,藍領移工也有高度需求;然而審查一個新的行業別以及核配比率的調整,耗時太長,像是畜產加工廠以及水產加工廠的移工核配比,花了三年才達到一致性。高空煙火製造業因傳統、危險性高,不易招募本國勞工,至少兩年前就在反映高度缺工。立委要求勞動部加速進度,國發會也要起到監督的角色。 立委也提到,缺工問題是百工百業都存在的問題,影響產業競爭力,3K5級制已經15年未檢討,分級標準及核配比率均未反映現今製程技術,導致與實際需求脫節,要求經濟部與勞動部啟動製造業移工核配機制總體檢,更新分級基準。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蘇裕國回應,在現有機制下,製造業可循附加就安費機制提高比率,會和本國勞工的就業整體思考,與經濟部、國發會持續檢討。 根據目前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規定,雇主聘僱資格與藍領移工相同,每次許可三年,產業類雇主聘用中階人力名額,不得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另外,移工、中階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可超過總員工50%。立委認為,這些人數限制讓很多中小企業即使願意參與資深移工留用,仍面臨很多瓶頸,呼籲勞動部檢討鬆綁。 蘇裕國回應,基於保障國人就業優先,50%的上限仍建議維持,至於中階人力比率,將與經濟部討論,讓企業能有效留用資深人力,而非轉到其他國家,造成培訓及人力資源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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