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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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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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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籍勞工返國確診 疫情中心啟動疫調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7月27日下午宣布,一名泰國移工7月21日返國後,今日中午經泰方通知確診新冠肺炎。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已著手調查在臺接觸者,如發現有症狀者將立即送醫,同住或接觸者進行居家或集中隔離檢查。 莊人祥表示,該名泰國移工係於2018年1月17日入境,今年7月21日出境,從事產業類工作,而該公司總共聘有九名泰國籍移工,扣除該名已出境者尚有八名,也有其他臺籍員工。 莊人祥指出,目前已向泰方了解發病日跟檢驗日,無法排除在臺感染的可能性,也已立即與地方衛生單位調查在臺接觸者,宿舍有同住情形也做環境清消。
【2020/07/27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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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在台外國人申訴確定 移民署:最重罰3萬元罰鍰
移民署指出,依法「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之規定,違反該法規定並經申訴認定確有違規情事者,得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移民署表示,日前接獲交通部觀光局來函表示,有在臺長期居住、工作之外籍人士反映,因COVID-19疫情在大眾運輸上經常性遭遇國人歧視性言論對待一事,表示因其外國人樣貌常聽到國人以中文表示「為何他在臺灣散播病毒?」、「他很噁心」等語。 移民署呼籲,欣賞差異、尊重多元,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與人權、自由或民主等普世價值皆相違背,國人應正視歧視行為對我國國家及人民形象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重申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之規定,違反該法規定並經申訴認定確有違規情事者,得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020/07/27 中央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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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移工少萬人 5月定期查核家數減少 由於新冠疫情影響,外籍移工在台人數成長趨勢自109年2月71萬9, 487人反轉,持續遞減至109年6月底時,移工在台人數為70萬3,517人,減少1萬5,970人,減少人數多在製造業;根據勞動部109年5月定期查核資料,3萬9,285家製造業雇主接受查核,查核家數較2月減少36家,這是自97年實施定期查核以來,查核家數首次減少。 根據勞動部109年5月定期查核資料,共查核3萬9,285家雇主,結果有988家雇主聘僱外籍移工人數超過所核配比例,違法比率為2.51%;勞動部已發函通知限期改善;另外97家雇主經要求限期改善,但複查後仍未符合規定,將廢止其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而廢止許可外籍移工人數有132人。勞動表示,3萬9,285家雇主其中1萬6,352家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安費引進外籍工配額滿3個月接受查核,其中561家雇主外籍移工超標要求限期改善,有60家須提報廢止外籍移工配額,廢止外籍移工人數88人。 勞動部提醒,針對被通知改善的雇主,雇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增聘本國勞工或是減少外籍勞工,以符合規定;如屆期未改善之雇主除被廢止超額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外,仍需面臨就業服務法核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自97年5月首次辦理定期查核,至109年5月底,製造業定期查核已實施49次,累計總查核達115萬974家次,不符規定比例的雇主累計3萬3,648家次,約占查核總家次2.92%,累計提報廢止有3,936家次、廢止外籍移工人數5,901人。 根據資料顯示,5月查核家數較2月減少36家,勞動部官員表示,這36家製造業可能因為營運等種種因素沒有繼續聘僱外籍移工,所以不須再接受定期查核。
【2020/07/27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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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廠成本認列 須走報廢程序 廠房結束階段性任務,因而停租土地、騰空廠房並還給地主時,清除騰空的成本須走報廢程序認列,國稅局表示,業者應以書面或國稅局現勘等方式佐證,或由透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國稅局才會核准相關成本認列。諸如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果還沒達到耐用年限,但是已經因故毀滅,或業者主有意廢棄時,官員表示,必須注意相關報廢程序,否則可能會導致整筆報廢損失無法認列。 官員指出,轄內有間公司承租土地並架設廠房,去年報營所稅時,平白申報了500多萬元報廢損失,但卻提不出任何實際報廢證明,國稅局也因而剔除整筆損失並補稅。業者對此當然不服,舉證終止租賃契約書,強調當年早已停租該片土地,廠房也清除騰空才能還給地主。但國稅局仍認為,像廠房、裝潢、設備之類的資產,都還留有價值,既沒有毀滅或廢棄的證明,代表有可能轉賣給地主或是其他業者。 此案不只國稅局駁回復查申請,連業者後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也都遭到駁回確定在案。官員指出,其實業者要主張整筆500多萬元的損失,可以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就算真的想省下這筆錢,也要走正規管道提出報廢申請,提出報廢清單請國稅局派員現勘監毀,或提出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的證明文件。 如果報廢資產價值未達500萬元,還可以走書面審查,官員指出,業者可檢送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加註日期,還可省下實地勘查對徵納雙方的成本。
【2020/07/28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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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轉換四部曲 品牌是公司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都非常用心在經營品牌。世界級成功品牌的身價,往往不是用「價值連城」一詞可以形容,例如2019年品牌價值,蘋果電腦2,342億美元,拔得頭籌;Google品牌價值1,677億美元,名列第二;Amazon品牌價值1,252億美元,位居第三。 品牌的應用具有前瞻性、永久性,希望在消費者心目中占有及留下一致性的良好形象,然而實務操作上也會遇到「品牌轉換」的問題。品牌為什麼要轉換?如何轉換?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課題。下列三種情形促使企業需要轉換品牌。一、找到更好定位:希望在消費者心目中占有的獨特地位,讓消費者購買時毫不猶豫的選擇公司的品牌;二、發現定位錯誤:品牌定位錯誤,和實際操作狀況格格不入,造成公司行銷困擾,引起消費者困惑時;三、出售品牌協議:因購併而改變品牌定位,無論交易內容是否包括品牌,都會衍生品牌轉換的問題。 品牌轉換茲事體大,對行銷活動及品牌使用都會產生重大影響,不是說換就換,至於轉換過程通常都採用四階段方式。 第一階段:新品牌與原有品牌同時並列使用,原有品牌字體或標誌刻意設計得比較大,具有母雞帶小雞的意義;第二階段:新品牌與原有品牌同時並列使用,兩者字體或標誌的規格一樣大,具有品牌一樣好的作用;第三階段:新品牌與原有品牌同時並列使用,新品牌字體或標誌比較大,原有品牌字體或標誌比較小,具有品牌交棒的意義;第四階段:僅出現新品牌字體或標誌,表示品牌轉換大功告成,完全以新品牌面貌呈現。 品牌轉換是企業經營的重大工程,不只是因為品牌價值高昂,更重要的是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當公司需要改變品牌形象而進行品牌轉換時,必須先找到更好的方案,然後循著品牌轉換四部曲進程,一個階段接一個階段,逐步完成。
【2020/07/28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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