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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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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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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疫情現況

【2021/03/10 長宏人力】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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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期滿無症狀確診 符合條件可解隔離
近期陸續出現入境檢疫期滿後未有症狀且國外也無確診紀錄,但COVID-19檢驗結果為陽性的個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考量個案已無傳染力,自3月11日起,若個案同時符合「無症狀」、「IgG抗體陽性且IgM抗體陰性」,以及「初次呼吸道檢體病毒量低且三日內追蹤兩套呼吸道檢體採檢結果為陰性或CT值大於等於34」等三項條件,即可解除隔離。 另針對國外曾確診並經PCR檢測兩次以上陰性,入境後檢驗為陽性者,同時符合「個案無症狀」、「抗體陽性」,以及「初次呼吸道檢體病毒量低且三日內追蹤採檢結果為陰性或CT值大於等於34」,也符合鬆綁條件。 指揮中心陳時中表示,經過專家小組會議討論,評估這類型的個案非近期感染,且入境後已無傳染力,基本上沒有威脅,因此符合條件的個案及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隔離。 包含菲律賓、泰國在內多個東南亞國家均已陸續開放疫苗接種,外界關心邊境管制措施是否調整,以及居家檢疫天數是否能因此縮短。對此陳時中回應,疫苗覆蓋率達到60%以上,才會開始考慮這些問題,至於怎麼做,到時候會以科學證據做考量。他強調,目前尚無法證明在施打疫苗後,就可完全不帶病毒,因此以現階段的科學證據來看,不會以施打疫苗與否,作為減低或豁免居家隔離的條件。
【2021/03/10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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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就服法較前年減少600餘件 非法雇用居冠 根據109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5,545件,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2,171件,違法件數較前年減少448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71件、較前年減少33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910件、較前年減少67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52件、較前年減少8件。 再者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468件、較前年增加68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有20件、較前年增加1件;第四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233件、較前年增加9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24件、較前年增加9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149件、較前年增加14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有40件、較前年增加1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4件、較前年減少5件。 雇主違法項目還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4件、較前年減少11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0件、較前年減少2件。其餘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1件、較前年減少5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2021/03/10 外勞通訊社】.............................................〈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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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節日 印辦處3/11放假 適逢伊斯蘭教節日,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3月11日放假一日,當日暫停對外開放,不受理各項業務,提醒文件申請人留意。
【2021/03/10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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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罰鍰 不得列費用 企業如果因漏稅、漏開發票等原因被開罰, 國稅局表示,原有的節稅權益將受影響,不論是補徵的營業稅,以及罰鍰部分,都不能再重新列為當期的費用。 報稅季就快要來了,官員指出,許多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常會不小心把政府規定的稅捐,列為當年度的損失或費用,其實在稅法上是不行的。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當中有明訂多種情況,不得列為事業損失或費用的稅捐,包括業主本身的綜合所得稅、代政府扣繳的各類所得稅,以及因違反營業稅規定而被追繳的營業稅等。 官員表示,查核準則也規定,各種稅法當中所提到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還有各類法規所科處的罰鍰、未辦扣繳而補繳的稅款,全都不能認定為稅費。 官員強調,營利事業不論是因漏稅,或是漏開發票,因而被國稅局補徵的營業稅及罰鍰,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021/03/1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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