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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宏資訊中心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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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Manpower Services, 發行者:CMS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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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疫情現況

【2021/07/05 長宏人力】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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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入境印尼 須出示疫苗接種證明
印尼疫情持續嚴峻,為防止病毒境外移入,印尼政府7月4日頒布2021年第8號行政命令附加條款,再度調整國際旅客入境印尼防疫措施,新措施自7月6日起實施。除非符合特殊條件,一般外國籍旅客暫停直飛入境或在印尼轉機,印尼籍人士入境不受限制,但須遵守印尼政府防疫規定,且所有自國外入境旅客,均應出示起飛前72小時內所採檢的RT-PCR 陰性證明,以採檢時間起算,並包含例假日。 駐印尼代表處進一步說明,所有印尼籍及外國籍旅客,入境應於政府指定的防疫旅館接受8天的隔離檢疫,入境第1天及第7天各進行1次PCR篩檢,印尼移工入住防疫旅館及二次篩檢費用由政府負擔,其他所有國籍旅客需自費;PCR篩檢結果為陽性者,須入院治療,印尼籍人士由印尼政府負擔費用,外籍人士自費。完成8天居家隔離且二次PCR篩檢均為陰性者,始得進入印尼社區,並建議再進行14天居家檢疫。 此次管制增列所有入境旅客均應出示完整疫苗接種證明(含紙本或數位),外籍人士須出示完整疫苗接種證明始得入境印尼,印尼籍人士如入境前未施打疫苗,將在入境隔離期間取得第二次PCR篩檢陰性證明後,直接施打疫苗。
【2021/07/05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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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 移民署暫緩停居留臨櫃辦理 由於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7月12日止,移民署持續實施暫緩臨櫃辦理延期措施,針對外國人在臺停留、居留效期即將到期的將自動延長,並暫緩辦理各類居留案件,等疫情舒緩後再行補辦。 移民署表示,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為避免接觸及人流移動,並兼顧外來人口之安全及權益保障,除對於居留效期即將到期者,已實施自動延長居留期間30日之措施外,並將入境後首次申辦居留證、在臺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居留簽證及辦理居留資料變更登記等案件,也擴大暫緩臨櫃辦理,並回溯自5月15日起實施,只要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之日起30日內,再至服務站辦理居留手續即可。 另對於外來人口的停留效期即將到期及原經移民署許可延長離臺者,也可以暫時不用到服務站辦理延期停留及離臺手續,等到疫情警戒標準降至第二級的隔天起10日以內,符合延期資格的外來人口再準備相關文件到站補辦延期停留。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為簡化民眾申辦手續,不符合申請延期停留及離臺規定的外來人口,在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的隔天起10日以內,直接到機場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離境,該段期間都不算逾期居留或停留,也不必到服務站辦理離臺手續。移民署說,為落實人流管理,仍得視個案審酌,針對在臺有違法(規),或有因違(異)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境)之對象,不予以適用本措施,請此類對象依限離境。詳情可以查詢移民署官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 或洽詢各服務站或國境事務大隊。
【2021/07/05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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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配合防疫 依持續營運指引調整出勤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先前有加工出口區的事業單位來問,因應分流上班等情況,已經將實施人員、時間及期間都有明確安排,是否可以在實施前將資料通報地方政府,因此勞動部日前有發函說明。 黃維琛指出,事業單位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編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調整出勤,致有人力受限之情形,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法定程序,並應遵守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相關規定。 黃維琛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第2項所定應於延長開始後或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係指至遲應於延長開始後或事後24小時內通知或報送;不過,事業單位如確有適用上開特殊加班規定之必要,且實施人員、時間及期間已有明確安排,也可採事先一次性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 黃維琛提醒,實施後,若有新增實施人員或個別勞工之實施時間或期間有所變更或調整,仍應依規定之時限另行通知或報送;至於未實施以及未逾原定時間或期間之變更,同意不須重行通知或報送。
【2021/07/05 外勞通訊社】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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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不會用來查稅 針對適用境外資金專法的案件,國稅局強調,台商利用專法的管道,匯回的資金將視為完稅,不會再衍生額外稅負,相關文件依法僅用於資格審查,不會作為進一步查稅依據。 官員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必須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經手,且申請時須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 然而每每與國稅局交手,台商難免會擔心相關帳目被掌握後,衍生後續的查核。官員表示,為了讓台商安心引資回台,財政部已宣布,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的案件,僅能進行適用資格審查,譬如個人居住身分,或是營利事業申請匯回的資金,是否來自台、澎、金、馬境外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且對該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等。 完成上述審核後,官員表示,相關申請文件於資格審查完畢之後,後續也不能再作為國稅局選案查核的依據,申請人不必成為後續被追稅、查稅的重點對象。
【2021/07/06 經濟日報】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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